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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检察监督助当事人要回借款

时间:2023-03-13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这笔钱终于要回来了!”近日,收到某公司的100万元还款后,王某专程来到浙江省金华市检察院,向办案检察官赠送锦旗表达谢意。

  王某是浙江义乌人,与丈夫共同在义乌从事小商品批发生意,虽然利润微薄工作又辛苦,但生意还算红火,日子过得也踏实。2014年6月的一天,一笔借款改变了这个家庭的境况。那天,王某的朋友何某以其所任职的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公司名义向王某借款100万元,并与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还加盖了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王某考虑到何某系该公司的财务科领导,持有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借款期限并不长且借款公司在当地声誉良好,于是答应何某的请求,将100万元汇到了何某提供的公司账户中。

  谁知,这100万元款项出借不久,何某就因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最终因犯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被判刑。考虑到借款合同上不仅有公司加盖的公章,借款也是汇入了公司账户,王某便以何某的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归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与何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上公司印章并非公司授权所盖,而是何某盗用印章所为,无法证明公司具有向王某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案涉借款合同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她的诉讼请求。王某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王某申请再审也被驳回。

  明明是出借给公司的钱,怎么会因为经办人何某盗用公司印章就能让公司免于承担责任呢?债权人的权利到底该如何保护?王某怎么也想不通。2020年5月,王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金华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在调取原审案卷、全面审查在案材料及进行了充分调查核实后认为,刑事判决认定涉案借款合同系王某实施诈骗犯罪的方式,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何某作为借款公司的财务科副科长,是公司财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员,持有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以公司名义向王某借款,并指定公司账户为收款账户,使王某有理由相信何某有代理公司向他人借款的权利,借款合同对王某和公司具有法律效力。王某已按约交付借款,公司应承担借款到期后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

  2020年9月,金华市检察院依法将该案提请浙江省检察院抗诉。经浙江省检察院抗诉,浙江省高级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为尊重当事人自愿原则,促进矛盾有效化解,2022年4月,在浙江省高级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由借款公司归还王某借款本金100万元,王某自愿免除部分利息。截至2022年12月,借款公司已按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

  “该案的精准监督,对办理刑民交叉案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具有重要的纠偏价值,也为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金华市检察院检察长钟瑞友评价说。

  (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刘传玺 付娟娟)

  (原标题:出借的100万元要回来了)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303/t20230301_6048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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