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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制报 | 企业合规改革的安徽检察实践

时间:2023-02-12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2023年2月8日《安徽法制报》头版头条

  原标题

  企业合规改革的安徽检察实践

  为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助力打造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2021年9月,省检察院制定出台《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企业合规工作的方案》,正式启动我省检察机关企业合规工作。截至2022年底,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233件,办案规模位居全国非前期试点省份第2位,并有1起案件入选全国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

  基层院办理合规案件已全覆盖

  “省检察院2021年9月15日制定出台的《关于开展企业合规工作的方案》,我们2021年9月19日启动的合规考察程序,中间只隔了3天。”2月7日,在谈起全省检察机关首例企业合规案件时,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王庆永这样说道。

  2021年8月,谢家集区检察院受理了犯罪嫌疑单位淮南市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和该企业负责人耿某、瞿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的审查起诉工作。经查,2013年至2015年期间,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淮南市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323011.29元。王庆永在审查案卷时发现,涉案的这家机电设备制造公司有厂房500余平方米、员工20多人,近年来经营状况良好,累计纳税百万元。

  为避免办一个案件、垮了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王庆永向企业负责人耿某宣传介绍了省检察院刚刚出台的《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企业合规工作的方案》。后耿某提交书面申请等材料,谢家集区检察院在层报省检察院批准后,对该涉案企业启动了合规考察程序。2021年12月下旬,经第三方组织评估验收,认定该企业的合规整改结果合格。2021年12月24日,谢家集区检察院经公开听证和检委会讨论后,宣布对该涉案企业及犯罪嫌疑人耿某、瞿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

  2020年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分批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我省虽然不是试点省份,但省检察院积极主动作为,提前谋划。2021年8月底,最高检明确非试点地区也可以在法律框架内稳妥开展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后,省检察院在次月便制定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企业合规工作的方案》。《方案》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时,按照“能用尽用”原则,主动审查是否符合适用企业合规机制条件。目前,全省县(区)检察院都已办理了企业合规案件,实现了基层院办理企业合规案件的“全覆盖”。

  建机制促严管防范“厚爱”被滥用

  “根据该案特点,我们邀请环保、林业、土地方面的专家学者,组建了专业化的第三方组织。第三方组织先后4次现场查验,研判问题的不足并提出针对性解决意见,推动涉案企业在原定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增加铺种草皮42000平方米,恢复植被30000平方米,恢复治理费用由192万元增至460余万元。”2月7日,在谈到某矿业公司合规一案时,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汪国权对“第三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作用给予了肯定。

  因生产、经营需要,安徽某矿业有限公司向相关部门申请了林木采伐和道路扩建许可。2020年8月14日,经省林业局审核,同意该矿业公司使用村集体林地16公顷。2021年2月,申领到林木采伐许可证后,经该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蔡某某同意,副总经理熊某安排员工对已征收的山林地实施林木砍伐。砍伐过程中,发生超审批许可砍伐林木情况。2021年4月,该矿业公司在修路过程中,又超出了申请的范围。经鉴定,该矿业公司未经审批占用林地面积91.056亩。2021年11月20日,芜湖市公安局繁昌分局以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该矿业公司立案侦查,对蔡某某、熊某以滥伐林木罪立案侦查,对副总经理刘某某、生产技术部主管方某某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侦查。

  2022年3月11日,繁昌公安分局将该案移送繁昌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5月,繁昌区检察院在层报省检察院批准后启动了合规考察程序。经过两个月的考察,2022年7月,第三方组织评估该矿业公司合规整改合格后,繁昌区检察院依法对该公司及涉案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今年1月,该案被最高检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

  为防止以合规为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省检察院将第三方机制建设作为推进企业合规工作的关键环节,会同省工商联等10家单位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安徽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等制度性文件。2022年5月24日,省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第一次联席会议召开,标志着省级第三方机制正式运行。截至2022年底,全省16个市均已成立市级层面第三方机制管委会,33个县区成立了基层管委会。

  探索构建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

  “因涉案企业的注册经营地位于南京市建邺区,为确保合规工作顺利进行,我们在合规工作开展前多次与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沟通联系,探索利用跨区域协作机制共同开展合规考察。”2月7日,合肥市长丰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张丹丹在谈起南京某企业合规一案时,这样说道。

  2021年7月,长丰县检察院受理了一起串通投标案,涉案的3家企业分属江苏省的南京、无锡和盐城三市。因涉案项目对投标公司资质要求较高,为达到开标条件,南京的这家涉案企业邀请另两家企业,在4个监理项目投标过程中串通报价。张丹丹在审查案卷时发现,涉案的3家企业均为当地龙头企业,在册员工共计3000余人,为当地解决就业发挥着一定作用。考虑到涉案企业以及涉案人员认罪认罚,长丰县检察院在层报省检察院批准后,决定对3家涉案企业开展合规考察程序。

  依托《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工作办法》规定,长丰县检察院委托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对涉案的这家企业开展第三方监督考察工作。合规整改期间,3家涉案企业均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了合规整改计划。第三方监管小组采取飞行检查、问卷访谈、模拟测试等方式,对合规整改情况进行了监管、考察。长丰县检察院实地考察后认定,3家涉案企业基本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制度,整改有效。2022年6月22日,长丰县检察院宣布对涉案的3家企业及5名涉案人员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

  企业跨省经营是常态,开展企业合规工作就会遇到跨区域协作问题。为此,我省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沪苏浙皖检察机关关于依法服务保障长三角区域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工作办法》,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检察协作,着力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msxzjc/202302/t20230210_39905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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