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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问责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相关解读

时间:2021-03-24 作者:佚名 来源:宁夏纪委监察网

  2020年12月1日,自治区纪委监委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问责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宁纪办发〔2020〕20号,以下简称《规定》)。为推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学习贯彻执行《规定》,现就相关条款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利器,推动问责实践和制度持续深化,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2016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为问责工作提供制度遵循,把问责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2019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进一步明确问责职责、完善问责情形、规范问责程序,提高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强调,要坚持严字当头、权责统一,实施规范问责、精准问责,增强问责的严肃性和公信力。2020年上半年,按照自治区党委部署要求,自治区纪委对全区党内问责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全面梳理问责情况,深入分析问责问题,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向自治区党委呈报了《关于开展党内问责工作的调研报告》。陈润儿书记作出批示、给予肯定。为认真贯彻落实陈润儿同志批示精神,解决问责程序不规范问题,提高问责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自治区纪委坚持目标引领和问题导向,在严格对照《问责条例》,吸收问责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规定》初稿,广泛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完善,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2020年12月1日以自治区纪委办公厅文件正式印发执行。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24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问责责任分工。本《规定》适用于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党内问责工作。其中,各级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部门负责党内问责的综合协调、统计分析、督促办理、通报曝光等工作;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问责类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统一受理上级机关交办、巡视巡察机构、审计部门、政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问题线索,按程序转交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承办部门办理;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干部监督、机关党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办有关问责案件;案件审理部门负责问责工作特别是采取党纪政务处分方式问责案件的审核把关。通过对党风政风监督、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审理等部门问责职责的清晰划分,确保问责工作各负其责、落实到位。需要指出的是,《规定》仅适用党内问责工作,追究的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要准确区分失职失责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和违纪普通党员的直接责任,坚决杜绝以追究直接责任代替追究领导责任。监察机关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领导人员实施问责,依据《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法》进行,不适用本《规定》。

  (二)明确问责调查程序。问责调查是作出问责决定的基础。除问责对象被立案审查调查外,所有问责必须经过问责调查,凸显问责工作的严肃性。《规定》主要从3个方面对问责调查程序进行规范:一是设置问责调查启动环节,要求启动问责调查必须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还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启动问责调查的,也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二是明确问责调查要求,规定应当组成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坚持依规依纪依法进行,查明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同级党委工作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移送调查报告中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未经核实不得作为问责处理的依据。三是规范问责调查报告程序和内容,明确问责调查形成的事实材料要与调查对象见面,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并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问责调查报告的必备要素。

  (三)明确问责处理标准。一是提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二十四字要求。事实与证据相互印证,是划分责任的基础;责任分明,是实现精准问责、做到处理恰当的前提;依据充分、程序合规是处理恰当的必要保障;处理恰当是问责调查的结果和目的。二是要求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贯彻执行党中央或者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出现的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不同情况,准确区分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从轻或者减轻问责、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的不同情形,精准和慎重提出问责意见。三是严格问责意见审批和处理程序,规定不需要问责或者采取检查、通报、诫勉方式问责的,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意见的,应当提交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专题会议研究,对事实、性质、认定或者处理意见把握不准的,应当交案件审理部门审核;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调查处置的问责案件,应当报所在县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审核审理。

  (四)明确问责决定执行。问责决定作出后,执行最为关键。《规定》从3个方面强化问责决定执行:一是严格问责决定审批程序,规定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采取检查、通报方式问责的,应当报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建议采取改组方式问责的,应当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对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采取通报、诫勉方式问责的,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建议的,应当报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二是明确问责决定相关要求,采取检查、通报、诫勉方式问责的,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三是规范问责执行衔接工作,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向被问责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便于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干部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需要对问责对象作出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单位,便于相关单位及时处理。

  (五)明确问责整改要求。问责不但要发现问题,更要推动解决问题,做好“后半篇”文章。《规定》从3个方面明确保障措施:一是强化问责整改。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督促被问责领导干部写出书面检查检讨,在有关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被问责党组织、领导干部应当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报送整改情况,推动以案促改。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二是规定申诉程序。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诉,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对发现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三是加强回访教育。强调要正确对待被问责党组织、领导干部,加强跟踪回访,教育引导他们正确认识错误、改正错误,放下包袱、积极工作,切实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三、实践意义

  问责工作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权责统一,盯紧权力运行各个环节,完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精准问责有效机制。必须通过严密的制度设计,严格程序和审批,严格工作标准和要求,保证问责权力正确规范运用。中共中央《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中办发〔2019〕16号)强调,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真正起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规定》的制定出台,具有四个方面的实践意义。

  (一)有利于严肃问责,防止问责不力。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失责就要追究,这是管权治权的一条通则,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权力和责任相互对应、辩证统一,有多大权力就有多大责任,有多大责任就要承担多大问责风险。进入新阶段,面临新形势,必须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严”字当头,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把制度的刚性立起来。《规定》作为落实《问责条例》的具体举措,把“严”的标准和要求贯穿到问责程序的各环节、各方面、全过程,如规定调查从严核实、处理从严把关、执行从严实施等,以程序严明保证实体公正,推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敢于问责、善于问责,做到该是谁的责任就问谁的责任,该追究哪一级的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该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就采取什么问责方式,该问到什么程度就问到什么程度,确保《问责条例》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有利于规范问责,防止问责权力滥用。问责工作作为管党治党的利器,必须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程序是否规范,关系到问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问责工作。针对当前一些纪检监察机关在问责实践中出现的问责程序不规范、随意性大,如先决定后调查、为尽快平息舆论和应付上级草率问责,甚至搞“问责不过夜”“一刀切”式问责、“拍板”式问责等问题,《规定》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从问责线索管理、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对问责工作进行全面规范,规定启动问责调查和作出问责决定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通过科学设置问责程序,规范问责程序标准,严格问责审批程序,把问责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确保问责工作依规依纪依法规范开展。

  (三)有利于精准问责,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实事求是是党的一条重要思想路线,也是问责工作的基本原则。问责工作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这“24字”要求既是衡量精准问责的标准,也是实现精准问责的途径。《规则》着眼实事求是、精准问责,把集体决定、分清责任作为问责工作原则,把“24字”要求作为衡量问责工作水平的标尺,通过明确问责处理标准、强化集体讨论决定、严格问责监督审核等制度设计,督促纪检监察机关科学划分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的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同责任,正确区分贯彻执行党中央或者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出现的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不同情况,准确区分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从轻或者减轻问责、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等不同情形,聚焦“关键少数”,精准提出意见,确保问责问到“痛点”、板子打到“痛处”。

  (四)有利于慎重问责,防止“一问了之”。新时代呼唤新担当,新时代要有新作为。开展问责工作的目的,就是督促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而不是束缚干部干事创业的手脚。当前,有的地方和部门简单靠问责推动工作,不分问题的性质、情节,“一有错就问责,一问责就动纪”;有的将被问责干部“晾在一边”,不再列入提拔重用考虑范围,使问责的效果打了折扣,影响干部担当作为的主观能动性。《规定》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既坚持原则、严格问责,又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切实保护干部干事积极性;强调要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努力做到问责一个对象、剖析一类问题、堵塞一处漏洞、教育一批干部;要正确对待被问责的干部,跟进对被问责干部的教育关怀,坚决杜绝对被问责干部“一问了之”,甚至“一棍子打死”等问题,促进干部从“有错”向“有为”转变。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贯彻本《规定》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纪委监委报告(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研究室受理)。


原文链接:http://www.nxjjjc.gov.cn/xbnxjw/yw/202103/t20210322_2872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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