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鱼儿畅游,检察公益诉讼助力生态修复
时间:2022-12-13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希望用实际行动来弥补曾经犯下的过错,也希望大家以我们为戒,增强生态环保意识,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近日,在宜良县检察院的见证下,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行为人李某父子,出资购买本土鱼苗放入南盘江,履行了生态修复责任。
案情回顾
李某父子于禁渔期间,在宜良县北古城镇南盘江流域苗王峡江面上,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被现场抓获。案件移送宜良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李某父子的行为,不仅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破坏渔业资源,损害公共利益,应通过公益诉讼立案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我们做错了,自愿承担法律后果......”在检察人员释法说理下,李某父子认识到其非法捕捞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等后果,主动承诺自愿放流鱼苗进行生态修复。增殖放流要放适合水域环境的鱼苗,才能实现既保护鱼类资源,又保护当地水域环境。为此,检察人员带领李某父子到渔业行政部门详细了解适合向南盘江流域投放的鱼苗种类。
10月28日下午,在检察人员的全程监督下,李某父子在南盘江旁小干沟村,将鱼苗放进江中。投放鱼苗后,检察人员在小干沟村“以案释法”开展宣讲,向当地群众宣讲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危害及后果,倡导广大群众遵守法律,相互监督、相互提醒,共同守护生态环境。
宜良县检察院通过探索“依法惩处+生态修复+以案释法+检察建议综合治理”的模式,内部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对涉公益诉讼线索移交相关检察部开展核查,对涉案嫌疑人开展释法说理,促使其主动履行生态修复责任。通过公开听证、公开宣告、公开送达等方式,让生态环境破坏者转变为保护者、宣传者,实现“办一起案件,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双赢多赢共赢效果。
检察机关在办理
涉生态环境案件中
贯彻“惩治犯罪+生态修复”
双管齐下的办案理念
坚持刑事责任和生态赔偿责任
同步追究、一体落实
以法治力量守护绿水青山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km/202211/t20221102_3872012.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最新信息
- 2025-04-02村民反映宁夏回族自治...
- 2025-03-26致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
- 2025-03-26致中共福安市委周祥祺...
- 2025-03-26致中共福建省委周祖翼...
- 2025-03-26致中共福安市纪律检查...
- 2025-03-26致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
- 2025-03-26致宁德市人民政府党帅...
- 2025-03-26致福建省人民政府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