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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庭审进驾校!陆良检法“两长”同台审“酒驾”

时间:2022-12-13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已成为公众的行为准则

  然而总有人抱着侥幸心理

  以身试法

  近日

  陆良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

  开展“酒驾”案件公开庭审活动

  县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

  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

  把庭审“搬进”驾校

  把诉源治理做深做细做实

  此次公开庭审检法“两长”同台

  公开开庭审理了8件危险驾驶案件

  在庭审过程中8名被告人

  均自愿认罪认罚

  当庭以危险驾驶罪

  对8名被告人进行宣判

  此次公开庭审活动

  是一次生动直观的

  法治宣传课和警示教育课

  在场群众通过零距离观看庭审

  切实感受到了司法的

  公正与权威

  并对“酒后驾驶”的违法性

  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后驾驶要面临沉重的法律成本、经济成本、职场成本、家庭成本、时间成本、社会成本,轻则影响今后驾驶资格,重则吊销从业资格、影响自己及家人考公、入党、参军等,无数触犯法律的被告人用沉痛的教训警示着我们,酒驾醉驾危害大,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qj/202210/t20221027_38664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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