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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探索推行“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时间:2022-12-13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近日,河北雄安新区雄县检察院对审查的一起轻伤害刑事案件适用了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该案通过听证会、跟进赔偿落实、开展异地协作等多项工作,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彻底清除矛盾隐患。这是雄安新区探索推行“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首例案件。

  2021年6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未成年人)、杨某某(未成年人)等人与刘某某在打篮球过程中发生冲突,经鉴定,刘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杨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系未成年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意愿,雄县检察院拟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我们认罪认罚,我们愿意赔偿,但对方提出的要求实在是不合理,我们没法赔”“对方虽是孩子,但是我受伤严重,目前的赔偿数额我不能接受……”因赔偿金额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民事赔偿陷入僵局,且矛盾积聚。

  办案检察官介绍,通过仔细梳理案件事实细节、与当事人沟通发现,缺乏信任和可靠保障是赔偿难的症结,于是向被害人细致阐释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内容及其后果,最终打消了被害人的赔偿疑虑,王某某、杨某某的父母各向雄县公证处缴纳提存保证金,雄县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被害一方签署《收到保证金确认书》。8月22日,雄县检察院组织召开不公开听证会,依法对王某某、杨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为保障被害人权益,雄县检察院后续主动联系刘某某所在地检察机关开展异地协作,衔接好各项司法流程,当事人出具了谅解书。至此,本案中全部纠纷得以化解,隐患得以消除。

  据了解,今年7月,雄县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联合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制发《雄县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探索推行“轻伤害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接下来,该院将进一步完善制度实施,使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成为一项长效性的刑事办案机制,真正做到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并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jcxw/gddt/jcyw/202210/t20221024_38639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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