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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让“捕鱼人”变“补鱼人” 公益诉讼助推水生态环境保护

时间:2022-12-13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把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其认罪悔罪表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了公益损害修复责任与刑事责任的价值互补,既实现了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让公益损害人从捕鱼人到补鱼人的角色转换,又彰显司法温度!”一名人大代表在参加河北省灵寿县检察院“公益诉讼+刑事”公开听证会时说道。

  

  黄壁庄水库属于海河流域,禁渔期为每年的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2021年6月15日12时,孙某某、李某某黄壁庄水库灵寿县西王角水域以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渔获物26.84千克,其中鲤鱼16.64千克、鲫鱼10.2千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经灵寿县检察院审查,孙某某、李某某非法捕鱼的行为,破坏了水生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经委托评估,该二人应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22763.44元。

  2022年11月22日,灵寿县检察院召开听证会,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石家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其驻黄壁庄水库渔政站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

  听证过程中,灵寿县检察院就如何确保依法有效实现生态修复与石家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交流,并与当事人磋商达成一致意见。由于黄壁庄水库目前正处于开库时期,不宜增殖放流。孙某某、李某某已与有资质的农场签订《增殖放流苗种买卖协议》,并支付22763.44元购买鲤鱼、鲫鱼鱼苗共计1897尾,将于2023年4月在灵寿县检察院和石家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现场监督下,进行增殖放流。

  

  办案检察官介绍,考虑到孙某某、李某某系初犯、无违法犯罪记录,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履行增殖放流义务等,检察机关拟作相对不起诉决定。孙某某、李某某均表示已认识到自身行为错误,承诺不再做出非法捕捞行为。最终,听证员一致同意对孙某某、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终结孙某某、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下一步,灵寿县检察将持续跟进受损公共利益修复效果,以本案为例,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普法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知法守法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参与度,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效果。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jcxw/gddt/jcyw/202212/t20221211_39164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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