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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武陟:推动一起民事监督案件达成和解

时间:2022-12-13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赵超平)在河南省武陟县检察院的调解下,马某申请民事监督一案以和解结案,马某、赵某乙、赵某丙3人现场签署和解协议。目前,相关赔偿已到位。

  马某、赵某乙、赵某丙合伙做生意,并雇用赵某甲为货车司机。2019年11月,赵某甲在车上卸货时发生事故,后住院治疗,累计花费医疗费5.2万余元。因没有获得相应赔偿,赵某甲将马某、赵某乙、赵某丙3人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马某承担70%的责任,赵某甲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马某应赔偿赵某甲10.3万余元。收到判决结果后,马某不服,以赵某乙、赵某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为由到武陟县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随后,检察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初步查明了马某与赵某乙、赵某丙之间存在借名购买大货车并共同经营的事实。

  今年8月,武陟县检察院就马某申请民事监督一案进行公开听证,邀请3名来自交通运输行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听证员,赵某丙经依法通知未能到会。听证会上,赵某乙称赵某甲的损害与其无关,马某称自己不懂货车经营且不认识赵某甲。听证员结合自己熟悉货车行业的工作背景,针对涉案货车的日常经营管理、贷款偿还等多处细节进行提问,承办检察官就前期调查所得的证据材料对赵某乙展开询问。在听证会结束前,赵某乙的态度发生了转变,表示想协商解决此事。

  听证会结束后,该院组织马某、赵某乙、赵某丙就共同承担对赵某甲的赔偿责任进行调解。历经10余次调解后,马某、赵某乙、赵某丙3人达成共识:由赵某乙、赵某丙分别以法院判决书确定的马某赔偿总额的25%、15%对马某进行补偿,并签署了相关和解协议。

  (原标题:另两名合伙人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武陟:推动一起民事监督案件达成和解)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211/t20221116_5928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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